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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部门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8-31 11:39:58 人浏览

导读:

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部门是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当事人有相应的违法行为,但是不构成犯罪的,则会给予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部门是谁?

  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二、行政拘留的处罚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法律快车提醒您,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三、行政拘留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吗

  可以,按规定,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时提供的担保人要满足以下条件:

  1.担保人跟本案无牵连,即只要不是该案的当事人即可。

  2.担保人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担保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便于办案机关找人。

  4.担保人要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那么就不是适格的。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即可以作为担保人。

  不过,做了担保人后要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就将要接受3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当事人实在找不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的,可以选择提供保证金,并且,当事人是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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