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及其流程详解
导读:
劳动纠纷的仲裁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立案的,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4.组成仲裁庭;
5.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
6.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开庭裁决;
7.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劳动仲裁立案到开庭最迟为25天以上。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应回避的情形有: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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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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