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哪些种类
导读:
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如下: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刑罚是指由国家创制的并由刑法规定的,由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刑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权利、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正是由于刑罚的严厉性,刑罚的适用具有严厉的限制。刑罚只能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适用,绝对不可适用无罪的人。法律快车提醒您,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专门的法律程序适用。人民法院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权限、诉讼程序进行,否则就是非法的。刑罚作为惩治犯罪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大的功能。刑罚的功能与国家刑事法律活动是密不可分的,它表现在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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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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