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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04 17:20:09 人浏览

导读:

证据三性指的是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中合法性是要求收集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如果是非法收集的证据则不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的关联性则是要求证据要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一、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二、视听材料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证据一样,视听材料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都有客观性、关联性等共同属性,但它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并运用到药监实践的产物,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种类证据的特点,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功能,客观、准确、形象、科学,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有助于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其主要特点是:

  1.直接、逼真。视听材料可以将当时的声音、图象、当事人的动作、表情及现场环境等如实记录,其内容丰富全面,使人感到如临其境、如见其人、如闻其声,是比较科学的记录方法之一。还可以反复使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和评价更加准确。

  2.稳定。与证人证言等容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发生变化相比,视听材料证据反映的内容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和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只要保存好磁带、拷贝、数据不致变形、变质,就可以反复使用,多年后仍可重现,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

  3.易编辑、伪造。视听材料是用科技手段制作的,所以能比较容易地采用科技手段加以编辑甚至篡改。特别是采用数字方式制作的,如光盘刻录等,因此运用时应当注意鉴别,认真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民事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电报、文凭、书信等,书证应提交原件,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非原件书证,应提供原件线索或印证材料。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

  4.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中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情的如实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科学结论。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等。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制作的书面材料。

  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单位派人参加,所作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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