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指的是什么
导读:
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
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2.投票权平等的原则;
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
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
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
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
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使选举权的方法如下:
1.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择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2.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人。
3.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可委托信任的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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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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