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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特征不属于非法集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2-03 07:21:56 人浏览

导读:

不属于非法集资的行为特征是该类的集资主体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且集资行为没有超过批准的权限,还有就是只是向社会特定的群体进行集资,并没有完全开放集资。

  一、哪些行为特征不属于非法集资

  1.经过来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集资者有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并未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特定的少量对象筹集资金。

  4.通过合法形式集资,并美誉掩饰其非法目的,而实现骗取资金的行为。

  二、常用非法集资方法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者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另一个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非法吸收资金。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科技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市民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逸。

  4.打着“养老”的旗号。有两个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加盟投资”。另一个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以毫无价值或者价格低廉的纪念品、纪念钞、邮编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市民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假借P2P名义。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款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三、非法集资判刑后,还需要还钱吗

  法律快车提醒您,非法集资罪判刑后还需要还钱。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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