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导读: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的行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说明附随义务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目的是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不是从合同关系开始就确定的,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而逐步确立的。是否贯彻合同履行过程取决于具体的合同协议和合同目标的特点。
1.通知义务
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协助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 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4.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5.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民众在生活当中对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的了解知之甚少,但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肯定也有区别。了解这两种不同的义务,都需要结合书面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能会更加直观一些。同时,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很多时候都不会直接体现在书面合同中。
法律快车提醒您,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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