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如何避免纠纷
导读: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民法典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交货人交付的储藏物,存货人支付储藏费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无偿合同的情况;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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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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