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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多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02 12:42:10 人浏览

导读:

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是超过的则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要看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数据。

  一、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多少

  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在该利率范围内的,是合法的利息;超出该范围的,则该部分利息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民间借贷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2.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三、民间借贷可否办理股权质押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法典规定,进行民间借贷时,出借人、借款人、质押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质押股权为债务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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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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