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质押是否必要
导读: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质押合同书;
4.公司股东会决议;
5.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7.股权证明书。
1.把该项目的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一份(用于公章申请表审批时用)。
2.带着已经填好的印鉴审查表,盖上公司的印鉴。
3.带齐上述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手续(一楼办事大厅按号办理),带上自己的身份证。
4.通知的几个工作日后向工商局取回收据即可。(不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亲自到场,共同指定代理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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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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