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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21 12:50:27 人浏览

导读:

传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传闻证据是作证的人转述别人的言语,但是人的可靠程度、表达方式、记忆力各不相同,经过多次转述后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就不是很准确。

  一、传闻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传闻证据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传闻证据,不得将传闻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亦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或传闻{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是与直接言词原则相伴随的。众所周知,传闻证据是证人对他人陈述的转述,由于人的可靠性、表达能力、记忆能力各不相同,转述的次数越多,陈述的内容越复杂,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误判的风险也就越大。而另一方面,做出传闻陈述的人实际上不可能受到询问与反询问,因此有关他的可靠性、表达能力与记忆能力等方面的内容也就没有办法接受法庭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更加没有办法确定其提供的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与可采性。从此意义上讲,对传闻证据的采纳实际上是对当事人质询权利的否定。

  二、传闻证据的形式和种类

  法律快车提醒您,传闻证据包括两种形式,三大类。

  1.两种形式包括:

  (1)证明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而仅就他人在审判所作的陈述,代为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

  (2)证明人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的陈述书和证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项所作出的转述。

  2.三大类具体而言指: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3)警察或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的书面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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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

  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定义不同。传来证据,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传闻证据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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