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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诉讼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3-04 07:58:38 人浏览

导读: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当事人需要准备主体及经营资格情况、合同关系设立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一、买卖合同纠纷诉讼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主体及经营资格情况:

  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验资注册、合伙开办、联营开办等设立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开户银行和银行帐户、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合同关系设立情况:

  合同书、补充条款、变更条款、废除条款、合同解除等有关协议、来往电函材料等,以证明合同关系的设立和履行情况。

  3.合同的履行情况:

  交接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包装、时间、运输方式、交接货物地点、验收货物等有关的原始凭证及收货条等。

  如果是承包合同,需要提供财产交接清单,如果是借款或还款的数额时间,需要提供付款方式等原始凭证及收款条等。

  4.保证合同效力的情况:

  需要提供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证据或根据,包括合同签署人的身份信息、签署时的留痕证据等。

  5.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

  需要提供对方存在违约事实、损失数额等证据材料,包括书面通知对方改正违约行为的证据、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证据等。

  6.产品质量责任的追究:

  需要提供产品质量是否合乎合同约定标准或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标准、产品质量缺陷等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等。

  7.担保情况:

  如果合同有担保,需要提供担保合同(协议)、担保书(函)、以及担保人名称、住所,用于担保的财产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及证件、凭证等。

  8.公证、鉴证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

  如果合同及有关事项经过公证、鉴证或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处理,需要提供公证书、鉴证书及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等。

  9.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如果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申请理由成立的证据、被申请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开户银行及帐号或财产所在地点及品种、数额等。

  10.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与主张权利或要求履行义务有关的内容、时间等证据材料。

  二、法院管辖规则

  1. 当事人约定管辖:

  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2. 合同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3. 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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