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落户需要什么资料
导读:
1.单位介绍信及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4.能够确定集体户口落户准确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确定的户口协管员填写《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登记表》;
6.户口协管员与派出所签订的《责任书》。
1.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2.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3.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4.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法律快车提醒您,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1.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前往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申领迁入证;
2.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3.当事人持迁入证、迁出证等相关材料,领取户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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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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