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包括了哪些
导读: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3倍赔偿。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有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法律快车提醒您,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以到工商局、消费者协议进行举报,要求追究商家的法律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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