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民法知识 > 民法基本原则 > 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区别是什么

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27 09:29:26 人浏览

导读:

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区别是注重点不同,平等原则注重的是地位的平等,而公平原则注重的是结果的公平,以及还需要注意的是平等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公平注重的是实质上的公平。

  一、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区别是什么

  1.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极为类似,因为平等和公平都强调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据此有许多学者认为,公平原则应当包括在平等原则中,认为公平就是平等的具体化。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一方面,平等原则注重的是地位的平等,而公平原则注重的是结果的公平。另一方面,平等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公平注重的是实质上的公平。所以这两项原则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2.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是相辅相成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志,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在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与其外在的表示不一致,而局外人又往往无从得知时,应本着公平原则,从行为的结果是否公平合理判断该行为是否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还有一种情况是,某些看起来是出于当事人自愿的民事活动,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的经济利益,显失公平,从而和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这种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可见,公平原则能够切实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自愿,弥补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不足。

  二、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有效吗?

  法律快车提醒您,这得分两种情况来看:

  1.合同在签订时就已经发生了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这种情况的形成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或者相关情况的信息了解上存在偏差,而处于优势一方也正好利用了对方的弱势情况,从而使所签订的合同对处于弱势的一方明显不利,不公平。

  这种情况下,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法律出于保护交易的考虑,并没有将这种情况规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而是规定了对弱势方的救济措施,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对一方不公平的。

  这种情况下,合同本身也是有效的。出于同样的价值考量,法律给出了救济措施。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并非无效,而是有效的,但针对不同的情形,受不公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从而维护权利,减少损失。

  三、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是公平的重要保障和基本条件。只有机会平等,主体才能平等地进行正当竞争。在民事活动中,利用自己的特别优势而强迫他人接受不利的条件,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都是违反公平原则的。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公平交换,利益均衡,在相互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合理负担,一方的利益与其负担应相称,但利益均衡与等价有偿不同。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受有损害时,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例如,双方都有过错时,双方应依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因一方过错造成损害时,过错方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应与造成的损害相当。在双方都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应由何方承担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显失公平时,应由双方公平地分担责任。当事人因抢救他人财产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受有损害时,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