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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2-15 00:57:18 人浏览

导读:

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这些职责都是我国法律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的。

  一、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可申请撤销监护权情形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没有监护人的孩子怎么办

  法律快车提醒您,没有监护人的孩子由民政部门或者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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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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