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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及可撤销的事由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28 01:11:10 人浏览

导读:

婚姻无效及可撤销的事由分别是前者包括重婚、属于近亲属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等;后者包括因胁迫结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未告知等。无效婚姻起诉状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等内容。

  一、婚姻无效及可撤销的事由有哪些

  婚姻无效及可撤销的事由如下:

  1.婚姻无效的事由有重婚;男女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男女未到法定婚龄

  2.婚姻可撤销的事由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或者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无效婚姻起诉状怎么写

  无效婚姻起诉状应写明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与理由等。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三、婚姻无效后财产应该怎样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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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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