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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出票需要记载哪些事项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4-25 07:03:04 人浏览

导读:

支票出票需要记载的内容包括必要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支票出票的记载,是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支票上记载的行为。在记载事项上,仍然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与无益记载事项。

  一、支票出票需要记载哪些事项内容

  1.必要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就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法律快车提醒您,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就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主要包括支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支票付款地为支票上付款人的债务履行地;出票地为支票上付款人以外的人的债务履行地,从票据实务上来说,票载出票地可以不是实际的出票地,确定出票地可以决定适用的法律。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可见,出票人如果没有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支票并不因此无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推定。

  2.有益记载事项。

  有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有益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据此,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是,对支票上的其他有益记载事项未作直接规定。根据票据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种票据记载的适用通则,可以推定出支票上的其他有益记载事项。例如,担当付款人事项也是有益记载事项,在我国票据法中称为“代理付款人”事项;再如,支票出票人可以在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限制支票的流通,亦为有益记载事项。应注意者,这些记载事项均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只要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至于支票上的相对有益记载事项,可以准用汇票的相对有益记载规则,亦即,支票上可以记载法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

  3.无益记载事项。

  无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无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无益记载事项。相对无益记载事项,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就绝对无益记载事项而言,按照许多国家的票据法,凡在支票上记载附条件支付文句、分期付款条款等内容的,将导致支票无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绝对无益记载事项,但是,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任何限制,均违反我国票据法严格的记载事项规则和格式规则,违背支票的本质,从而导致支票无效。

  二、支票出票后有什么效力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支票出票人一经出票,即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出票人的这种担保责任,从其性质上来说既不同于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承兑以后)的第二次责任,也有别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其没有强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为本身不会必然给支票付款人赋予付款义务。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付款,仅仅一项代出票人付款的权限,而非强制性义务。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定。可见,支票的出票行为不能约束付款人。然而,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即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这是票据法规定的义务,而汇票付款人则不受此约束。

  3.对收款人的效力

  对支票收款人来说,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由于支票属委付证券,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无从确知。可见,收款人因出票行为享有的票据权利,仅是一种期待权,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为保付行为,该权利只有在得到票款时,才变为现实权。而为保付行为,并非付款人的义务,也非付款的必经程序,因此,收款人没有请求付款人为保付行为的权利。除请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追索权。如收款人遭付款拒绝,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三、支票的出票日期可以授权收款人补记吗

  支票的出票日期不可以授权补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票人在支票的出票时,只有两项可以通过自己的授权,由持票人补记,就是收款人名称和金额。出票日期不能授权。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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