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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债务人变卖怎么样追索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8-30 14:23:12 人浏览

导读:

抵押物被债务人变卖,没有通知债权人,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是可以追索的。抵押物是指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财物,抵押财物后,债权人取得抵押权,而债务人不得随意转让抵押的财物,造成债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

  一、抵押物被债务人变卖怎么样追索赔偿

  民法典规定,在抵押期间,债务人作为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但需要通知债权人,所以债务人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是可以追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有哪些

  1.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表现如下: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三、抵押物能直接归债权人吗

  法律快车提醒您,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的约定无效,并不影响抵押权成立的有效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给债权人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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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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