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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案件有哪些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06 15:00:14 人浏览

导读: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案件的情形是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劳动仲裁提交的资料包括了申请书、当事人的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

  一、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案件有哪些情形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案件的情形如下: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结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的。

  二、劳动仲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写明内容;

  2.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3.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等等;

  4.送达地址确认书,方便接收仲裁机构发放的材料。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劳动仲裁能否缺席判决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此规定调整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同时还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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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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