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票据法 > 票据权利 > 票据权利丧失 > 票据丧失,有哪些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有哪些补救措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4-20 08:49:35 人浏览

导读: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提起普通诉讼。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票据丧失又分为票据的绝对丧失与票据的相对丧失。

  一、票据丧失,有哪些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提起普通诉讼。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二、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哪些

  1.法律快车提醒您,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如下: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的,可以挂失止付;

  (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的,可以挂失止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挂失止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但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

  3.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