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注意事项是如何的
导读:
经济仲裁注意事项是需要提交书面的仲裁的申请,并且还需要提交相对应的证据。仲裁开庭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询问其他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哪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
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
5.休庭时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
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法律快车提醒您,仲裁管辖,是指各个仲裁机关在受理经济合同争议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问题。一般来说,划分仲裁管辖权限,是从方便当事人、方便仲裁机关审理和裁决的执行等因素来考虑确定的。
1.地域管辖,是指仲裁机关按照行政辖区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权限。
2.级别管辖,是根据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和争议标的大小、多少来划分和确定由哪一级仲裁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是指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是指仲裁机关对自己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移送给便于审理的仲裁机关审理。
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
2.临时仲裁机构。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3.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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