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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由谁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8-01 16:26:34 人浏览

导读:

破坏选举罪一般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管辖的,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法院审判即可。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是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伪造选民证、选票、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等行为。

  一、破坏选举罪由谁管辖

  破坏选举罪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系利用职权实施破坏选举,则该犯罪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2.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3.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破坏选举罪追诉期是多久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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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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