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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诉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06 12:23:36 人浏览

导读:

立案监督申诉程序应当是由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对此便会进行监督,若是认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一、立案监督申诉程序

  立案监督申诉程序如下:

  1.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原因,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二、立案监督程序时间

  案监督程序时间是检察院3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报捕(可以延长4天),送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是7天,这一共10-14天时间就是检察机关拘留嫌疑人的时限。法律快车提醒,行政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指不管提起何种诉讼,也不管提出何种诉讼请求,都应当具备的条件。

立案监督申诉

  三、立案监督需要什么证据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本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的。

  1.立案监督申请书一份。

  2.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经过公安机关复议的,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5.申请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须提交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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