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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6-08 17:57:01 人浏览

导读:

自首与坦白的之间没有特殊的关系,两者都是量刑的情节,且实践中容易混淆。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采取的行动。

  一、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自首和坦白都是刑法中两种常见的量刑情节。但是司法实务中,很容易混淆两者的性质。这对于罪犯的量刑是有影响的。因此,为了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文就自首与坦白的异同作相应分析。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二、自首和坦白的相同之处

  法律快车提醒您,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自首与坦白

  三、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

  从广义上讲,“自首”是“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只是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坦白的心态更积极一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到案的方式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自动投案行为。一般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自动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投案。而坦白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动投案行为,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传唤到案或抓捕到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动机和心态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出自内心的悔改,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并不具备发自内心的懊悔诚意,是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选择的一条让自己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出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被动的,其接受司法机关处理,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范围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属自首。犯罪嫌疑人在被传讯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均认为是“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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