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肇事逃逸
导读:
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判定。首先,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其次,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
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肇事逃逸大概要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法律快车提醒,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8种情形如下:
1.故意逃离的;
2.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离开的;
3.有酒驾和无证驾驶嫌疑,弃车逃离又返回的;
4.将受害者送到医院后离开的;
5.将受害者送到医院后留下假信息再离开的;
6.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即使有证据证明也不承认有过错的;
8.未能协商一致或赔偿明显不足,有证据证明留下不实信息后离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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