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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免责义务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07 14:51:05 人浏览

导读:

不可抗力免责义务有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的义务,如果无法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是需要承担损失责任的。认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要素包括了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和履行期间性。

  一、不可抗力免责义务有哪些?

  不可抗力免责义务有:

  1.通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部分原因,以便对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

  2.提供证明的义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提供证明的机关可以是公证机关、政府部门和其他可以证明不可抗力存在或发生的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认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要素

  1.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2.不可避免性,即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

  3.不可克服性,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4.履行期间性,必须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有什么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意外事件,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等,不可抗力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

  2.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相对可以克服,而不可抗力不能克服;

  3.法律责任不同,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而情势变更一般不能。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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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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