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转包的区别
导读:
分包人转包的区别如下:
1.在工程分包常识的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在工程分包常识中的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法律快车提醒您,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3.在工程分包常识中的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4.在工程分包常识中的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1.单位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单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单位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单位近3年工程质量合格;
5.单位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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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转包不合法,转包的后果是责令进行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在于主体和对象不同,其中分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
分包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过程中总承包方将一部分发包给有资质的承担单位的行为,转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之后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分包和转包在工程承包过程中是很常见的,工程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经常听说建筑工程转包,简单来说,建筑工程转包,就是建筑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那么,转包分包纠纷呢?建筑承包转包的危害有哪些?下面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违法建筑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违法建筑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屋,未经过登记备案,买卖主体不合法,出卖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建筑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受理关于违建租赁合同的纠纷,可以判定该合同无效。违章建筑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未经过登记备案,租赁主体不合法,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方式:1、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合同的常见的作案手段有:1、合同诈骗罪以假乱真“饰耳目”。2、招摇撞骗“唱空城”。3、虚张声势“空手道”。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工程合同诈骗的认定如下: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工程合同发包违约有以下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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