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
导读: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如下: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可以分为如下:
1.一般的诉讼时效。一般的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殊的诉讼时效。法律快车提示您,特殊的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
1.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时效中断则发生在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时间。
2.产生的效果不同。时效中止使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而时效中断则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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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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