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融资模式
导读:
互联网公司融资模式如下:
1. 第三方支付:第三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2. P2P信贷:从P2P的特点来看,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对利率市场化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3. 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控方面有的放矢。
4. 众筹融资:在美国,一个人如果有一个好想法,他就可以把这个想法放到网上,让大家给投资,然后用这个产品还款。
5. 余额宝模式:其实互联网卖金融产品没有什么特殊性,但是余额宝把货币市场基金具有的货币功能和网络支付结合在一起,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这是一般的物理网点做不到的。
6. 互联网金融商城: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
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融资租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向银监会申请批准;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规定文件;
4.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法律快车提醒您,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经过银监会的批准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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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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