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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是没有区别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14 11:44:45 人浏览

导读: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是有区别的,买卖婚姻是无效婚姻,男女双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且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就婚姻关系来说是合法的,且男女双方是自愿结婚,只是索取财物的行为违法。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是有区别的,买卖婚姻是无效婚姻,男女双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且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就婚姻关系来说是合法的,且男女双方是自愿结婚,只是索取财物的行为违法。

  一、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是没有区别的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是没有区别的。区别如下:

  1.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

  2.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

  3.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方式处理

  1.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应严肃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2.对于结婚时间不长(一般不超过2年)的,应当酌情返还。有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没有原物的,应折价补偿或赔偿;

  3.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应当酌情返还;

  4.对于结婚时间较长;或男方生活条件优越,女方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返还的,可不予返还;

  5.对于婚前男方送给女方家庭的肉食、礼品;或男女双方家庭请客花费的钱物;或结婚时大操大办花费的钱物,离婚时,一律不得追索;

  6.返还财物不得作为离婚的条件,离婚与否仍应依《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条件认定;

  7.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应当注意,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不能运用处理买卖婚姻的手段予以没收,亦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后果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1.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表现形式多是女方向男方索取财产,有时也发生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等第三人索取财物的情况。

  2.在婚姻决定权上,男女双方对结婚基本是自主自愿,体现了个人意志,但以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这两点也是它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之所在。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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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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