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孤儿的流程是怎样的
导读:
领养孤儿的流程是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和办证这三个步骤,在办理登记之前,收养机关需要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查核实,查看是否符合办理领养手续的条件。
领养孤儿的流程是: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环节。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快车提醒您,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依行政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亦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验各种必要的证明;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其要求大致与上相同。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不合法,不过构成事实收养满足特定条件的,法律予以承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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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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