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失去代理权的情形
导读:
受托人失去代理权的情形是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受托人辞去委托、受托人死亡、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法人终止。
受托人失去代理权的情形如下: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当委托代理合同到期或委托代理的事情办完后,受托人通常失去了代理权。
2.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受托人辞去委托。
3.受托人死亡。一般情况下,作为受托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代理权随即终止,代理关系也就相应地终止。但在实践中,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民事法律关系正常进行,保护代理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委托人死亡往往不能成为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4.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受托人突患精神疾病等原因等。
5.作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法人终止。在工作生活中,公司、企业等法人也是可以作为受托人的,但法人也是可以终止的,如同自然人死亡一样,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代理权就消灭,双方的代理关系终止。
经委托人同意的话可以转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是信托业务的关系人之一,接受信托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享受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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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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