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导读:
人格权纠纷案件的举证方式是侵犯原告人格权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是否有继续侵犯的行为实施等。人格权的特征具有主体的普遍性、权利内容的广泛性、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纠纷案件的举证方式如下:
1.被告何时何地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在什么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后果;
2.被告是否继续侵犯其人格权的证明材料;
3.如因侵害原告精神损害而治疗并留下后遗症,应提供与人身赔偿案件相同的证据。法律快车提醒您,如医疗诊断、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文件,以及因误工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不可以随意放弃。人格权关乎于个人尊严,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没有放弃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另外,死者的肖像权,荣誉权,遗体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意思就是死者也是有人格权的,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般是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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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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