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是什么
导读:
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是收款单位依据订立的合同或协议规定发货之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款,并确认检验单证或商品后,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必须具备的条件为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等。
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是指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或协议规定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检验单证或商品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它适用于异地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购销以及由于商品购销而发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有时同城交易也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应指出使用这种结算方式应具备以下条件:收付款双方订有符合法规的经济合同;收付双方信用较好,都能遵守合同;有确定货物已发运的证件;每笔转账结算的金额在1000 元以上。
法律快车提醒,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基本相同。
第一,收付双方订有符合《民法典》的经济合同:
第二,收付双方信用较好,都能遵守合同规定;
第三,要有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远、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1.适用的范围不同(办理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而委托收款的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范围较广,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各种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办理的程序不同(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比托收承付要简便些)。
3.结算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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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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