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员工医疗期有什么规定
导读: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员工医疗期的时长,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决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如下:
(一)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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