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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有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30 11:45:16 人浏览

导读: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早就安排包括:1、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如果不被追认的,则代理行为无效;2、无权处分中,只要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则处分行为有效,不需要所有权人认可。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有什么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早就安排包括:1、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如果不被追认的,则代理行为无效;2、无权处分中,只要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则处分行为有效,不需要所有权人认可。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有什么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有什么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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