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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怎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30 03:12:13 人浏览

导读: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对扣押期限的规定是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但是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怎么规定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对扣押期限的规定是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但是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怎么规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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