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能否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仲裁
导读:
交通事故发生后,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但这需要基于《仲裁法》第四条,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并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
如果没有签订仲裁协议,那么事故受害人只能依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法》明确指出,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将不受理单方面的仲裁申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也提供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确立了受害人的权利途径,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规定,特别是其起算点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三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财产损害赔偿则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多种可能性,包括事故发生之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治疗终结或残疾评定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等。
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通常不会成为争议点,因为大家对于这一规定相对清晰。了解和掌握正确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面对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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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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