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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中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谓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8-01 11:57:04 人浏览

导读:

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被不起诉人是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谓。以下情形应不起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起诉决定书中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谓是

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被不起诉人是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谓。以下情形应不起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谓是

不起诉决定书中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谓是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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