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发国难财的按照什么处罚
导读:
在疫情期间发国难财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通过抬高等级、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价格,特别是针对疫情防控用品的价格。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1.对于这类行为,相关经营者将会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2.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则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甚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哄抬价格的行为在疫情期间尤为严重,其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4.如果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囤积行为是按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计划调拨的,那么就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5.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已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那么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6.经营者如果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或者未提高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收取其他费用的,也可以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发国难财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1.具体的投诉途径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来说,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投诉平台等方式进行。
2.在投诉时,消费者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证据,包括购买凭证、价格比较等,以便工商部门能够迅速、准确地处理投诉,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疫情期间,我们要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发现发国难财的违法行为,记得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让法律快车守护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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