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格式条款的规定
导读: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作为预先设定的合同内容,其解释和应用遵循特定的规则。
2.当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不一致时,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
3.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那么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这
4.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体现了非格式条款的优先性,即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发生冲突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1.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的原则。
2.由于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因此,在解释时应当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
3.这意味着,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基于广大消费者的普遍理解和认知,而非特定个体的特殊需求或理解。
在《民法典》中,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况下将被视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包括使用虚假信息、隐瞒真相或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对自己有利的格式条款,损害国家的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指的是双方故意串通,通过签订格式条款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指的是通过合法的形式,如签订格式条款,来掩盖非法的目的或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或执行结果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指的是格式条款的内容或执行结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等。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指的是格式条款的内容过于偏向提供方,导致对方在合同中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或义务。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指的是格式条款的内容完全剥夺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使得对方在合同中处于极度不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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