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导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标准是以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给予相对应的补偿,包括了青苗费、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其经营权的期限根据经营性质决定,如是家庭承包的耕地的为三十年,届满之后可以再延长三十年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标准是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青苗费、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是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但是要在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才可以继承。法律快车提醒您,承包期限届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按照继承法规定实施。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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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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