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责任后果有哪些
导读:
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包括了存在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的责任、擅自撤销要约时的责任等等。责任后果有四种,分别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各负其责。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行为责任后果包括:
1.返还财产
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2.折价补偿
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
4.各负其责
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缔约过失行为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法律快车提醒您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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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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