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含义
导读:
有权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一定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后是有效的。
有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其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行为人没有他人授权,或者超越了授权范围,或者授权终止后依然以之前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则合同不发生效力,其结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
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既为无权代理,就要看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后,对于相对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后果,法律作了规定。但对于相对人与代理人,代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后果,法律并未作规定。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由于本人并未授权代理人,而本人与相对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本人后,如本人产生财产损失,则代理人应向本人承担侵权之责,自无疑问。而如果相对人由此产生损害,代理人是否还应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学者没有论述。
2.狭义的无权代理。未构成表见代理时,对于相对人与代理人之法律后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该责任的后果为何,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无权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我国台湾学说上有四种观点,契约责任说、默示的担保契约说、侵权行为说、无过失责任说。通说为无过失责任说,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系直接基于民法之规定而发生之特别责任,并不以无权代理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其要件,系属于所谓原因责任、结果责任或无过失责任之一种,而非基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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