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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什么意思,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8-15 16:24:37 人浏览

导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的行为违反合同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的行为违反合同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什么意思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当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确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快车建议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可选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其立法意图是防止违约方当事人承担双重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法律规定

  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且合同一方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所以当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损害了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即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向行为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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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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