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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孩子抚养费法院如何强制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11 08:26:47 人浏览

导读:

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之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如果一方约定要支付抚养费不按时支付双方产生抚养费纠纷的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要按照判决书执行。

  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之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如果一方约定要支付抚养费不按时支付双方产生抚养费纠纷的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要按照判决书执行。

  一、不给孩子抚养费法院如何强制执行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二、不给抚养费如何起诉

  (一)起诉抚养费流程包括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起诉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2、交到没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居住地法院,缴纳立案费20元左右。

  3、然后等待开庭审理。

  4、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二)起诉抚养费需要材料

  1、孩子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以及复印件;

  3、离婚证及其复印件;

  4、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

  5、预交案件受理费。

  三、女方不出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一)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二)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不给孩子抚养费法院如何强制执行的相关资料。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无法协商的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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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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