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个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导读:
收养登记个人需要提供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能证明其婚姻状态、有无子嗣等情况的证明文件,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提供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无子嗣证明以及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如果是继子女,则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孩子父母的结婚证明。
(一)常规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二)特殊材料
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无子嗣证明。
2、公安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如果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
如果收养人在无子女的情况下,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那么收养人有子女的情况下,最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是有三类人不受人数的限制:第一类是孤儿,第二类是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上述三类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一)申请
1、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孩子≥10周岁,也要到场。这必须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因此需要当事人要亲自办理手续,便于登记部门核对和确定收养资格和收养意愿。
2、将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
(1)户口本,身份证。
(2)申请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院提供的准收养证明。
(4)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
(5)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
注:有人事部门的单位提供的证明才有效,并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3、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的初衷,并且保证不丢弃、不虐待并且抚养被收养人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二)审查
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收养登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并且能够让孩子能够到更好的家庭生活。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收养登记个人需要提供的材料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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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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