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
导读:
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在城市郊区,每一户面积是不可以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在平原地区村庄,每户不可以超过二百平方米,在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每个地方的户主发放的宅基地使用面积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
《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1、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2、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3、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⑴、⑵项的规定。
该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时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从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标准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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