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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租赁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01 08:48:03 人浏览

导读:

抵押权与租赁权发生冲突时,要看抵押权和租赁权之间哪个权利设置的时间早,先设定抵押权再设定租赁权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先设定租赁权再设定抵押权,那么抵押权就不能按时行使,所以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抵押权与租赁权发生冲突时,要看抵押权和租赁权之间哪个权利设置的时间早,先设定抵押权再设定租赁权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先设定租赁权再设定抵押权,那么抵押权就不能按时行使,所以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抵押权与租赁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一)先设定抵押权再设定租赁权

  当抵押权届满而租赁还未到期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租赁权发生在先,抵押权发生在后的情形,对抵押权发生在先,租赁权发生在后的情形未作明文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所以,在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情况下租赁关系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是没有太大妨碍的。但是,已抵押的物品进行出租,因租赁期限超过抵押权实现期限,对抵押权还是会造成影响,因此出租人应对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未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权人应可以主张租赁合同无效。

  (二)先设定租赁权再设定抵押权

  租赁期长于抵押期,抵押权届满而租赁还未到期。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表明,租赁权具有对抗力,买卖不破租赁。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行使期限已经达到,但是由于要保护在先的租赁权,那么抵押权就不能按时行使。在因抵押权实行而将抵押物出卖时,先成立的租赁权仍然能够对抗后成立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原租赁合同对抵押房地产新的受让人仍旧是有约束力的。在租赁合同期满前,受让人不得随意解除租赁合同,也不能单方变更租金和租期。

抵押权与租赁权发生冲突

  二、抵押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一)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二)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三)对添附物的效力

  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三、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是抵押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财产设定抵押,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民法典》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抵押权和租赁权之前存在冲突,要分情况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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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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